(1) 医疗废物交接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 的有关规 定执行, 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医疗废物专用) 进行记录和管理。
(2) 医疗废物交接分为医疗废物现场交接和《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的交 接。
(3) 医疗废物应现场交接,核对其数量、种类、标识与《医疗废物运送登 记卡》 是否相符,以及包装是否密封。
(4) 若现场实物与《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不相符,应及时向化学消毒处 理厂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医疗废物委托人进行核实。
(5) 若发现医疗废物包装袋破裂、泄漏或其他事故时,化学消毒处理厂应 协助运输单位进行处理。
(6) 交接双方必须根据交接情况认真填写《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并签 字确认。
(7)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妥善保存《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 ,并定 期向主管部门报送。
(8) 处置中心应对接收的医疗废物及时登记,并将进厂医疗废物的数量等 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