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废物高温处置设备在安装及检修后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检测单位, 采用生物 学方法对处理后残渣进行效果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行, 严禁在未经检测或检验不合格 的情况下进行高温蒸煮消毒处理。
(2) 处理厂应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做例行检 测, 检测频率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设备检修后, 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效果生物检测。
(3) 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处理效果生物指示剂检测指标应采用耐热的嗜热性脂肪杆菌芽苞作为代表性菌种。
(4) 处理厂应具备处理效果大生物检测能力, 根据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自行做不定期生物检测, 一般每周不少于 1 次。设备检修后, 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理 效果生物检测。
(5) 应定期对处置厂的设施、 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 确保其正 常的处理效果, 消除安全隐患。
(6) 处理厂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处理厂设备、 设施安全状况及处理厂运行 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一般宜每 2 年做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留存以备所在地 环境保护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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