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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排污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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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要求,对项目排污口规整提出如下要求: (1) 废气 1)对排气筒数量、高度进行编号、归档并设置标志; 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 (2) 固体废物

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方案》 要求,对项目排污口规整提出如下要求:

(1) 废气

1)对排气筒数量、高度进行编号、归档并设置标志;

2)排气筒应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要求。采样口必须设置常备电源。

(2)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除综合利用外, 固体废物的处置、贮存、堆放场应分别立标, 标志 牌立于边界线上 。对于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要求设置专用堆放场地。

(3) 噪声

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应在法定厂界外 1m 、高度 1.2m 以上的噪声敏感 处;

2) 在固定噪声源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监测点。

10.3.2 排污口立标管理

工程建设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15562. 1~2-95)的规定,针 对各污染物排放口及噪声排放源分别设置国家环保局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排污口的环保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靠近采样点的醒目处,标志牌设置高 度为其上边缘距离地面约 2 米。

(2) 排污口和固体废物堆置场以设置方形标志牌为主,亦可根据情况设置立 面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3) 废水排放口和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10.3-1 各排污口()标志牌设置示意图

排污口建档管理

(1) 本项目应使用国家环保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 志登记证》 ,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2) 根据排污口管理内容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主要污染物种类、数 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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