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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各个环节污染物排放标准

182022/10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产生的硫化氢、氨气、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表 2 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 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GB37822-2019);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

(1) 废气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产生的硫化氢、氨气、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1996)表 2 标准;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 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限值》 (GB37822-2019);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标准值详见表 1.4-7,1.4-8,1.4-9,1.4-10。



(2) 废水: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水依托危废处置中心废水处理站,项目废水自行处理后需达 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1996)中一级标准后回用,不外排。标准限值见 下表。

表 1.4-1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3) 噪声

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中相应标 准值; 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 标准。有关标准见下表。

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013 年修订; 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9597-2001)

2013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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