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
⑴ 严格管理进入本工程的医疗废物种类,严格限制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等不能被高温蒸汽处理工艺处理的医疗废物进入本工程。
⑵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必须经过破碎,严禁只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处理, 严防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后回收利用的现象发生。
⑶ 废气处理单元中过滤、吸附装置的滤芯和吸附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它原因而不能使用时,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如过滤、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不能满足 要求,应及时进行校正或更换。
⑷ 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试行)的要求,认真填写《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 (医疗废弃物专用);医疗废弃物转运车辆配备《医疗废弃物转运登记卡》;处置单位应认真填报《医疗废弃物处置月报表》和《医疗废弃物产生、处置年 报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应建立处理设备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登记制度,并保存记录 5 年。
⑸ 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等规范要求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 害化处理,严禁私自回收自认为有回收价值的医疗废弃物,如一次性医疗器械,其它 塑料、金属或玻璃材质的医疗废弃物等。
⑹ 医疗废物进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处理,减少存放时间,避免恶臭产生。 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存库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冷藏的相关技术规划,严格限制冷藏时 限不得超过 72h (小于 5℃)。
⑺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处理 效果做例行检测,检测频率为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⑻ 建设单位应具备处理效果生物检测能力,根据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运行情况自行做不定期的生物检测,一般每周不少于 1 次;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检修之后,必须进 行相应的处理效果生物检测。
⑼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二、建议
(1)高温蒸汽灭菌系统建议采用化学指示卡和生物指示卡监测。
(2)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建工程的 设施、设备安全状况以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一般宜每 2 年做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留存以备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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